万木留香家具博物馆
发布于 2020-01-09 / 19 阅读 / 0 评论 / 0 点赞

学术委员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:为提高本馆科研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设立“万木留香家具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
第二条: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。

第三条:学术委员会在主管学术研究的馆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,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机构设在科技部。

第二章 工作职责

第四条: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、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,审定本馆科研课题的立项,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。

第五条:制定博物馆科技发展规划、科技政策和公用科技条件设施的管理办法。

第六条:对本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。

第七条:组织各项学术活动,聘请有关专家学者,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。

第八条:积极参加国内外各项学术活动,由学术委会员商议派出业务人员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。

第九条: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
第十条:执行和落实院学术委员会有关决议。

第十一条:讨论、审议其它有关学术事宜。

第三章 组织形式

第十四条: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、学术上颇有造诣、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循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。

第十五条: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,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,须经党委会批准。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六条:学术委员会由5人组成。

第十七条: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,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。副主任1名,由知名专家担任。

第十八条: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、会议记录。设办公室主任1名。

第四章 产生办法

第十九条:学术委员通过差额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条: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、全体中层及初职以上业务人员。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,选举结果方能有效。

第二十一条: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我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,提出外聘委员名单,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,可增补为本馆学术委员会委员。

第二十二条:学术委员会外聘委员一般应在高级职称人员中选出。

第五章 权利义务

第二十三条:权利

1.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
2.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
3.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
4. 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;

5.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。

第二十四条:义务

1.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
2.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
3. 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
4. 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;

5.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。

第六章 议事规程

第二十五条: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
第二十六条: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
第二十七条: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
第二十八条: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每次会议前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
第二十九条: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
第三十条: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,如有人提出复议,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
第三十一条: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
第三十二条:委员因病、 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;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,可指定一名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为代表,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,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。

第三十三条: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经学术委员会讨论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三十五条: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
第三十六条:本章程经馆务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