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根据《万木留香家具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》(试行),结合我馆工作实际,制定本工作规则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组织
(一)馆学术会由5位成员组成。
(二)馆学术会主任、副主任由知名专家或馆领导担任。馆学术会签章由本馆的公章代章。
第三条 馆学术会工作职责
(一)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、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,审定本馆科研课题的立项,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。
(二)制定学院科技发展规划、科技政策和公用科技条件设施的管理办法。
(三)对本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。
(四)组织各项学术活动,聘请有关专家学者,不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。
(五)积极参加国内外各项学术活动,由学术委会员商议派出业务人员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。
(六)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(七)执行和落实院学术委员会有关决议。
(八)讨论、审议其它有关学术事宜。
第四条 馆学术会议事规程
(一)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(二)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(三)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(四)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每次会议前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做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(五)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(六)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,如有人提出复议,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(七)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(八)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;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,可指定一名研究员或副研究员为代表,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,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。
(九)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经学术委员会讨论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第五条 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的纪律
(一)对各位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保密;
(二)采取回避制,由馆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;
(三)不应委托他人代为参与馆学术委员会决策。
(四)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恪守职业操守,履行学术工作职责时应以学术为限。应平等相待、互相尊重。